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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于:2023-10-23 16:19:16浏览:

  

  原标题: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建立的《资金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此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同意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审计费用。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含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为人民币218万元(含税)。聘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有效决议之日止。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成立于1982年,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9月18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公证天业首席合伙人为张彩斌先生,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公证天业合伙人数量4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21人。

  公证天业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2,825.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599.0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369.97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63家,审计收费总额6,350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公证天业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形。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情况:项目合伙人顾梽近三年签署了威孚高科、爱丽家居、亚星锚链等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倩倩近三年签署了威孚高科、航亚科技年度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德明,近三年复核了威孚高科、华宏科技、红豆股份等年度审计报告。

  拟聘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拟聘任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证天业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公证天业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会议,提议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可,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公司将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593,50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55%,回购价格为12.38元/股。

  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0〕5号),合肥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1,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90名,共持有限制性股票19,249,000股。

  11、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3年2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68名,共持有限制性股票11,187,000股。

  1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1、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2、2022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绝对额不低于8.92亿元;3、2022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前述解除锁定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2年自营利润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将对56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9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5.48元/股调整至12.38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69,247,530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且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则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5,593,5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5,593,500股。公司总股份将由1,008,173,293股变更为1,002,579,793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2,579,793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568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593,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以上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上述事项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达成2022年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原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9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5,593,500股,公司股本将由1,008,173,293股减少至1,002,579,793股,注册资本由1,008,173,293元人民币减少至1,002,579,793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3年4月28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请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孚高科”)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合肥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请详细说明威孚国贸涉被诈骗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主要产品、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嫌被诈骗对你公司业务具体影响等,并请披露威孚国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对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

  1、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主要贸易产品为知名品牌小家电、厨房用具、个护健康、家居百货等。业务模式为:威孚国贸为终端客户提供网络采购平台,终端客户使用网络采购平台,实施选品、下单。威孚国贸根据终端客户订单组织供货交付并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给到供应商;备好的货物交付前,威孚国贸与直接客户完成订单核对后,威孚国贸向直接客户开具发票;威孚国贸在收到直接客户支付的全额货款后,供应商发货,威孚国贸支付尾款给供应商。

  2、威孚国贸开展该业务涉及的终端客户1家,直接客户3家,供应商15家,因威孚国贸被合同诈骗案件已刑事立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需要,相关客户、供应商在被刑事侦查甄别前暂不能详细披露,公司将根据案件侦破进程依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涉嫌被诈骗已导致威孚国贸其他应收款计提预计信用损失164,406.83万元。该业务非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客户、供应商无重叠,目前公司资金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平稳,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说明:“平台贸易”业务自2022年1月开展,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请进一步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被诈骗具体情况,包括发现时间、涉及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诈骗手段、涉及资金金额、资金具体流向情况、案件查实的进展、对你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等。并请结合本次合同诈骗事件、合同签订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自查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3年3月,威孚国贸在执行账务对账、往来询证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应收类款项与客户不一致和异常情形,进一步到客户现场核实后,发现可能被合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2023年4月12日晚,威孚国贸收到合肥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公司随即发布公告披露相关情况。

  因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过程中,具体涉及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诈骗手段、涉及资金金额、资金具体流向、案件查实的进展等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办信息,公司将根据侦查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无影响;2022年前三季度,威孚国贸原按照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亦按照同样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披露。基于公司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管理层认为“平台贸易”不应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应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并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公司成立专项小组,对本次合同诈骗事件的全部流程进行梳理,本次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开拓创新业务过程中未能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在“平台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开展初期虽然存在出行受阻而未能审慎核查“平台贸易”业务背景的情形下签署了相关协议的客观因素,但在合同交易量、交易额出现大幅度增长时,未能及时审慎核查相关贸易的真实性,包括未能审慎判断终端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而未对终端客户进行核查;在不控制交易存货的情形下未能审慎核查“平台贸易”业务是否存在真实的实物流转;在“平台贸易”业务出现大额资金需求的情形下,未能审慎核查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和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并就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进行审慎核查。

  (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定,从全面强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发,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和完善公司各类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二)聘请内外部风控专家进一步评估与培训,进一步提升风控管理能力,加大公司各级风险排摸及管控力度。

  (三)强化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承担内控相关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及权限设计的责任,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各子公司、事业部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事项的管控要求,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

  (五)加强内部控制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55.28亿元,同比增长169.18%;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33.29亿元,同比增长1870.22%。上述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均为“平台贸易业务增加”。请说明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原按照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基于公司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管理层认为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并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将“平台贸易”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截至2022年末,相关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的影响已消除。

  (二)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

  公安机关已就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被合同诈骗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案件结果未来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结合“平台贸易”业务的背景、交易链条、销售及采购合同签订、定价方式、交易过程、实物流转等审慎分析并综合判断,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74,149.91万元,针对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06.83万元,计提比例为59.97%。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流入及资金流出情况。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净流入金额为19,923.58万元。

  结合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案件侦查进展呈现的信息,公司对“平台贸易”业务资金净流出后续可收回金额做出了合理估计。

  针对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如下:

  (1)获取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款项实际回收情况;(2)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估计逻辑和方法;(3)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作出重大判断的依据、来源;(4)实地走访有权部门,核实“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审计程序。

  经过上述审计程序,年审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依据充分,计提金额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

  针对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鉴于目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等因素,我们暂时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案件所涉诈骗的更多细节,我们通过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经综合判断,认可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重新作出的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概率极大的结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威孚高科已根据会计处理结果对2022年度内前三个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了差错更正。

  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且不限于:(1)访谈管理层及威孚国贸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平台贸易”业务背景、运作模式、合同签订方式、定价方式、交易及结算过程等,判断“平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2)评估与测试“平台贸易”业务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3)获取购销合同台账,对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对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内容、交易对手、合同价格、交货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核查,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定价方式、及访谈记录,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4)获取或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电话号码等信息,判断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自身规模是否与交易规模相匹配,核查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疑似关联关系,评价存在关联关系的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同时存在于交易链条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5)获取“平台贸易”业务所涉及的明细账、会计凭证等,检查会计处理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且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框架协议)、发票、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并就物流单据询问相关人员,核查其来源及获取方式,进一步判断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线)向“客户”和“供应商”发函,就“交易金额”、“结算余额”向“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并对回函进行了检查,核查回函地址、印章、回函金额等信息,对存在疑虑的回函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7)走访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就威孚国贸与“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签订、交易方式、货物物流运转、资金结算流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进行访谈,就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向“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实,就“客户”及“供应商”回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实地观察“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场所,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商业逻辑;(8)结合审计过程获取的资料,评价管理层将该项业务认定不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逻辑的概率极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的合理性。

  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获取的证据包括且不限于:(1)威孚国贸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2)执行威孚国贸与“平台贸易”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记录;(3)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的“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客户”、“供应商”的信息资料;(4)“平台贸易”业务购销合同台账及核查记录;(5)威孚国贸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6) “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执行“平台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所获取的相关记录:包括且不限于订单、发票、验收单据、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等;(7)向“客户”“供应商”的函证记录、回函及回函的线)对“客户”“供应商”的访谈记录;(9)有权部门的访谈记录;(10)项目组、本所质控就相关事项的讨论纪要等。

  二、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就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出的重大判断、依据该判断所进行的会计处理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未受到限制。但是,受制于独立审计的固有限制,我们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对威孚国贸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的最终去向、威孚国贸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的最终来源,以及资金是否形成闭环等方面做进一步核查,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来核实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被合同诈骗的具体事实、手段和方法。

  威孚高科202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于“平台贸易”业务基于正常贸易业务形成的会计处理已缺乏正常的商业实质支撑,威孚高科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威孚高科存在故意财务造假、利润调节的情形。

  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涉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直接客户A公司(因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需要,暂用A公司表示),本次核查发现与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的4家公司可能由A公司实质控制,该4家公司基于威孚高科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而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受A公司控制的4家公司余额归并至A公司名下列示。前述余额为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所支付的“采购款”与收到的“销货款”之间的差额。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将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而是作为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其列示为其他应收款。

  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年审会计师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座谈沟通,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走访了受理该刑事案件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年审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开展了有效的核查工作,公司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时得当,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后续加强内控管理、补足缺陷,聚焦主业发展,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追款,把损失和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你公司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尽快披露对你公司业绩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年报是否存在无法按时编制和披露风险,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截至回函日,公司已按时完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股价受影响因素较多,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各种风险提示,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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